从“乌木案”看“无主物先占”在我国法下的一般化适用…项斌斌,甄增水(72)

作者: 时间:2015-10-08 点击数:

DOI:10.13747/j.cnki.bdxyxb.2015.05.013

从“乌木案”看“无主物先占”在我国法下的一般化适用

项斌斌,甄增水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摘 要:“乌木”的法律属性是确定“彭州乌木案”中乌木所有权的归属关键点,“彭州乌木案”中的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天然孳息。该案中的“乌木”没有达到矿产资源“量”的标准,也未列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从而不属于矿产资源。对未达到一定量标准而被排除在矿产资源之外的物,应按照无主物先占制度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处理既避免了国家与民争利,也符合古今中外的习惯法规则。

关键词:乌木;矿产资源所有权;无主物;先占;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5)05-0072-07

作者简介:项斌斌(1989-),女,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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