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

作者: 时间:2021-06-09 点击数: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有效规制,依赖于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从一重罪处断条款罪数形态的澄清。对此,学界尚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坚持法条竞合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了大竞合论的学说。然而法条竞合的观点只看到了构成要件的形式侧面,缺少实质性的理解,且不符合全面评价的原则。大竞合论则会掩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亦不可取。通过考察刑法的立法目的、按照刑法规范的解释规律、遵照罪刑均衡原则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一重罪处断条款只能是对想象竞合的规定。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3027号 邮编:071000 E-Mail:bdu@bdu.edu.cn Copyright ◎ 2014 保定学院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