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甄增水(18)

作者: 时间:2016-11-14 点击数:

【法学研究】DOI:10.13747/j.cnki.bdxyxb.2016.05.003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

甄增水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3)

摘 要:婚姻中的无效与撤销制度在制度价值、权利主体、法律效果、行使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这些特殊性重视不足,应予以完善:无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无效;错误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婚约者,无辜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之无效,应仅发生向后无效之效果。

关键词:民法;婚姻法;撤销制度;无效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6)05-0018-06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SFB20030)

作者简介:甄增水(1966-),男,河北曲阳人,教授,民商法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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