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47/j.cnki.bdxyxb.2016.05.004
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王绍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十分简略,导致实务部门在具体运用中主观上无从下手,客观上却又乱象丛生。通过对比发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其性质宜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并参照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确定其实施方式及场所。而“临时”则应当指在法院作出正式的强制医疗决定前,对精神病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限制其人身自由上的非正式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医疗;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6)05-0024-05
作者简介:王绍佳(1989-),男,山东聊城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下载原文:王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