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本解》商榷五则…………李传龙,钟云瑞(95)

作者: 时间:2015-10-08 点击数:

DOI:10.13747/j.cnki.bdxyxb.2015.05.017

《论语本解》商榷五则

李传龙,钟云瑞

(曲阜师范大学 文学院, 山东 曲阜 273165)

摘 要:孙钦善先生的《论语本解》作为诠释《论语》的注本,学术价值极高,但某些注解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吾与女,弗如也”之“与”字应释为连词“和”;“乐则韶舞”之“舞”字应释为通“武”,指《韶》乐和《武》乐;“义以为质”之“义”字应释为“正义”,“质”指本质;“小知”应指掌管小事,“大受”应指受以大任;“吾老矣,不能用也”的主语是齐景公,而非孔子。

关键词:孙钦善;《论语本解》;“吾与女”;“乐则韶舞”;“义以为质”;“小知”;“大受”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5)05-009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论语》误解勘正”(13BZX039)

作者简介:李传龙(1989-),男,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

李传龙,钟云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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