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47/j.cnki.bdxyxb.2015.03.012
(安阳工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 安阳 455000)
摘 要:宋代为预防官员贪赃犯罪,通过采取加强培育官员的法律素养、强化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实行重禄养廉等一系列措施对赃罪进行预防,以图遏制腐败,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宋代作为一个以“人治”为特征的封建政权,存在着大量的特权人群,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法律的重要性得不到正确认识,这就决定了这些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宋代官员的贪赃犯罪,而不是根除。
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5)03-0059-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朝地方司法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研究”(11CFX010);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研究”(2013BLS0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宋 乾(1977-),男,河北望都人,讲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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